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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 粉塵濃度管理標準
- 發布日期:2019年07月11 點擊次數:68 所屬分類:新聞動態
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編號:20173381-Q-450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管理標準煤塵》
Management concentration of dust in air of workplaces: coal dust
(征求意見稿)
編 制 說 明
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
2019 年 6 月 6 日
目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參與協作單位、簡要起草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
(一)任務來源與項目編號
根據《國家標準委關于下達 2017 年第四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7〕128 號),本項目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防塵防毒分技術委員會列入 2017 年職業衛生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項目名稱《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管理標準 煤塵》, 項目編號 20173381-Q-450。
(二)參與協作單位
本標準第一起草單位為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 參與協作單位為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山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業病防治所。
(三)簡要起草過程
1. 工作基礎
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在煤塵防治方面開展了多年的研究工作,積累了大量的數據。參與單位均為煤炭行業的主要科研院所、職業病防治機構和大型生產企業,具有深厚的工作基礎。項目負責人具有 30 年以上煤炭行業方面的科研和管理經驗,曾
獲得多項省部級獎勵。主要參與人員均具有中高級職稱,具有多年工作經驗。
項目組成員查閱了國內外有關標準、文獻資料,收集和整理了與工作場所空氣中煤塵濃度相關的法律法規、法規性文件及相關的行業推薦性管理標準等。2016 年 12 月提交了本標準的立項申請。
2.工作過程
2.1 項目啟動
2017 年 1 月召開標準立項審查會,提交了初步工作方案,通過會議審查。,確定課題參與單位有中國職業安全健康協會、中煤科工
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山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業病防治所,項目負責人為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中心王雪濤,
2.2 工作內容
2017 年 3 月課題組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明確各自分工,著手準備。對已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確定調研重點企業。
2017 年 4 月課題組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制定詳細調研方案, 確定現場調研企業、采樣點布局、采樣方法等;開展現場預調研,收集資料,采集粉塵樣品和沉降塵,實驗室樣品分析,進一步修改完善采樣方案。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6 月按照各自分工,參與單位開展現場粉塵濃度檢測及資料調研。
2.3 工作思路的重要調整
編制過程中根據標委會的意見對工作思路進行了三次重大調整。
2017 年 1 月立項時的研究思路是按照流行病學的方法確定煤塵管理限值;2017 年 7 月份參加標委會在青島組織的標準匯報會,統一研究思路,根據煤塵濃度現狀,按照百分位數方法確定煤塵分級管理標準,即 20%、50%、80%三檔;2018 年 1 月在北京召開標準推進會, 再次確定采樣方式為定點短時間采樣,樣本量不少于 1500 例及標準模板。
2.4 工作量
課題組調研了全國各地各類不同規模涉煤企業共計 175 家,覆蓋了全國東部、中部、中東部、西部地區,包括寧夏、內蒙古、山東、河北、山西、安徽、陜西、河南、新疆、重慶、黑龍江、廣西、天津、南京等主要產煤省市,調研企業以大型企業為主。共采集定點呼吸性粉塵 2554 例、個體呼吸性粉塵樣品 2733 例,并進行實驗室粉塵濃度測定。
3.標準編制
課題組對粉塵檢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分析了國內外煤塵濃度以及防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針對采樣
點布置、管理濃度分級、分級管理措施等問題廣泛咨詢專家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在上述工作基礎上,形成了標準的初稿,包括適用范圍、煤塵的管理濃度分級、煤塵分級管理措施等內容,起草了編制說明。 2019 年 5 月 30 號召開了標準參與單位的內部研討會,對標準初
稿和編制說明進行了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再次向參與起草單位征求意見。
(四)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擔的工作
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配套,編寫格式依據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編寫。
(一)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
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第 15 條、第 26 條和第 72 條中多次提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此“職業衛生標準”指的是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 出于行政部門監管的需要,結合現有工作場所的煤塵濃度現狀,制定
工作場所空氣中煤塵濃度管理標準,就是彌補上述法條中“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欠缺,為《職業病防治法》的貫徹實施提供技術支撐。
(二)與有關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我國關于粉塵濃度的職業衛生強制性標準主要有 GBZ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接觸限值第 1 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和
AQ4202-2008《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煤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
GBZ2.1 中對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定義為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規定煤塵(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 2.5mg/m3; AQ4202 中對呼吸性煤塵接觸濃度管理標準定義為作業場所空氣中呼吸性煤塵接觸濃度管理的限值為 5.0mg/m3。這兩個標準中規定的煤塵濃度都是從預防塵肺病角度出發制定的個人接觸濃度限值標準,不是針對工作場所粉塵濃度提出的要求,而本標準是在保護工人健康的前提下,考慮到技術上的可行性,制定的工作場所空氣中煤塵管理濃度標準。因此,該標準與以上兩個標準不屬于一個體系,不沖突、不矛盾。
三、國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和標準情況的對比說明
國外發達國家對粉塵衛生標準的制定都是在衛生毒理學和流行病學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實際,制定了不同的煤炭粉塵衛生標準。例如,美國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制定的呼吸性粉塵濃度標準是當粉塵中游離 SiO2 含量小于 5%時,呼吸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為2 mg/m3,當粉塵中游離 SiO2 含量大于 5%時,呼吸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為 10/SiO2% mg/m3,依據是保證一個礦工在井下工作 25 年不會達到壹期的塵肺病;英國煤礦長壁工作面的粉塵限值是 7mg/m3;原歐共體推薦的煤炭粉塵標準是當游離 SiO2 含量小于 5%時,粉塵標準為
5mg/m3;法國粉塵標準是當游離 SiO2 含量小于 5%時,粉塵限值是
5mg/m3 等等。這些職業衛生標準類似于我國的職業衛生標準 GBZ2.1, 但沒有關于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標準。
四、標準的制定、修訂與起草原則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發揮標準“以測促防”的作用,保護勞 動者健康,降低塵肺病發病率。結合國內外研究成果,根據我國涉煤場所實際情況,按照客觀、規范、科學、可行的原則制定起草。
標準編制遵循“科學性、可行性、實用性、規范性”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要求, 結合我國煤塵現狀制定本標準。采用現場采樣和資料調研的方法得到各產塵點的呼吸性粉塵濃度,通過百分位數分析方法,計算煤塵濃度百分位所對應的數值,以此判斷我國涉煤場所煤塵濃度水平,取 20%,
50%,80%的水平值作為分級檔次,確定煤塵管理濃度和管理等級,
制定相應管理措施。本標準對推動防降塵措施的實施,降低涉煤場所粉塵危害,淘汰落后工藝,保護工人健康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本標準針對煤塵管理濃度等級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可用于工作場所的日常管理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督執法工作。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井工煤礦、露天煤礦、洗選煤廠、燃煤電廠、煤焦化廠、煤運碼頭、鐵路集運站等煤塵危害較重的行業,也包括其他涉煤企業。
總粉塵是指可進入整個呼吸道的粉塵,呼吸性粉塵是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 7.07μm 以下,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呼吸性粉塵是引起塵肺病的主要粉塵,因此我們選擇呼吸性粉塵制定煤塵的管理標準。
(一)術語和定義
關于術語和定義指標的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要求,并結合本標準的具體指標內容,其中,參照 GBZ 2.1-2007 表 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中煤塵中文名稱確定煤塵的定義,依據 GBZ 2.1-2007 術語、定義和縮略語 3.8 確定呼吸性粉塵的定義,依據 GBZ/T 229.1-2010 術語
和定義 3.3 確定游離二氧化硅(SiO2)含量的定義,依據 GBZ 2.1-2007 術
語、定義和縮略語 3.3 確定工作場所的定義,依據 GBZ 2.1-2007 術語、
定義和縮略語 3.4 確定工作地點的定義,依據 GBZ/T 224-2010 6.2.2
確定采樣點的定義,依據 GBZ/T 224-2010 6.2.4 確定定點采樣的定義,
依據 GBZ/T 224-2010 6.2.8 確定短時間采樣的定義,參照 GBZ 2.1-2007 和 GBZ/T 224-2010 中呼吸性粉塵、定點采樣、短時間采樣的定義確定短時間呼塵濃度的定義。
(二)檢測方法
1.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測定方法依據 GBZ/T 192.4-2007 進行確
定;
2.采樣點設置在生產工藝分析的基礎上按照 GBZ 159-2004 和《煤
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73 號等確定;
3.短時間呼塵濃度測定方法按照 GBZ/T 192.2-2007 確定。
(三)煤塵管理濃度分級的確定依據
對現場采集的粉塵樣品濃度建立數據庫,用百分位數方法,分析各百分位對應的數值,作為我國煤塵管理濃度標準的制定基礎。煤礦和其他涉煤場所短時間呼塵濃度統計結果見表 1。
表1 煤礦和其他涉煤場所短時間呼塵濃度統計結果(mg/m3)
統計量
涉煤場所總計
煤礦
其他涉煤場所(除煤礦外)
均值
7.27
11.55
2.17
標準差
14.12
18.00
1.82
百分位數
20
1.24
2.18
0.91
40
2.24
4.08
1.41
50
2.87
5.35
1.74
60
3.72
7.68
2.08
80
8.85
15.78
3.03
90
16.90
27.96
3.96
95
29.01
40.16
3.96
由表 1 可見,所有涉煤場所短時間呼塵濃度在 20%百分位的數值為 1.24,在 50%百分位的數值為 2.87,在 80%百分位的數值為 8.85,
說明在所有涉煤場所中,20%的樣品短時間呼塵濃度低于 1.24mg/m3,
50%低于 2.87mg/m3,80%低于 8.85mg/m3。
煤礦短時間呼塵濃度在 20%百分位的數值為 2.18,在 50%百分位的數值為 5.35,在 80%百分位的數值為 15.78。說明在所調研的煤礦中,20%的樣品短時間呼塵濃度低于 2.18mg/m3,50%低于 5.35mg/m3,
80%低于 15.78mg/m3,超標嚴重。
其他涉煤場所短時間呼塵濃度在 20%百分位的數值為 0.91,在
50%百分位的數值為 1.74,在 80%百分位的數值為 3.03,在 90%百分位的數值為 3.96。說明在所調研的其他涉煤場所中,20%的樣品短時間呼塵濃度低于 0.91mg/m3 , 50% 低于 1.74mg/m3 , 80% 低于
3.03mg/m3,95%低于 3.96mg/m3,即 95%的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均在 4mg/m3以下,超標情況較輕。
由上述分析可知,煤礦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超標情況較為嚴重,而其他涉煤場所中 95%的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均在 4mg/m3以下,因煤礦和其他涉煤企業煤塵濃度相差懸殊,所以以煤礦企業的煤塵水平為基礎,取煤礦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的 20%百分位數(2.18 mg/m3)、50%百分位數(5.35 mg/m3)、
80%百分位數(15.78 mg/m3)作為參考值,同時考慮到 GBZ 2.1 和AQ4202 中煤塵的限值要求,20%百分位數(2.18 mg/m3)與 GBZ2.1 中煤塵(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2.5mg/m3 接近,50%百分位數(5.35 mg/m3)與 AQ4202 中呼吸性煤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
5mg/m3 接近,為方便使用,所以取 2.5mg/m3、5mg/m3、16mg/m3 三個濃度水平,將工作地點空氣中煤塵管理濃度分為 4 個等級,該分級能夠涵蓋其他涉煤企業的工作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
工作地點空氣中煤塵管理濃度分級見表 2。
表 2 工作地點空氣中煤塵管理濃度分級
本分級管理措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73 號、《工作場所職業
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47 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 第 1 部分:生產性粉塵》GBZ229.1-2010、《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18664-2002、《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 而制定的,此管理措施的制定原則是進行分級管理,根據煤塵管理濃度分級將煤塵管理等級分為四級,根據分級結果對煤塵作業采取相應的管理控制措施(見表 3)。
表 3 分級管理措施
管理等級
管理措施
Ⅰ級
維持現行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Ⅱ級
保證現有的粉塵防護設施正常運行,配備過濾效率不低于90%的過濾式防顆粒 物呼吸器;每2 年做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3 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
狀評價;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Ⅲ級
優化生產工藝,降低生產強度,升級改造粉塵防護設施;配備過濾效率不低于
90%的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或電動送風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每1 年做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3 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Ⅳ級
立即整改,整改完成達到要求后,恢復作業。
(五)采樣點的布置依據
本標準附錄 A 中列舉了井工煤礦、露天煤礦、洗選煤廠、燃煤電廠、煤焦化廠、煤運碼頭、鐵路集運站的采樣點設置示例。采樣點的設置是根據《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各類涉煤行業的生產工藝及《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73 號,并結合各行業主要工作地點煤塵短時間呼塵濃度檢測結果及超標率等(具體見表 4)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表4 各行業主要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檢測結果
行業
檢測地點
樣品數
超標率
(%)
檢測結果范圍
(mg/m3)
均數±標準差
(mg/m3)
燃煤電廠
汽車裝卸點
8
37.50
0.44~13
5.15±4.82
火車裝卸點
2
0.00
1.09~1.5
1.3±0.29
給煤機操作位
8
0.00
0.42~1.6
1.01±0.38
帶式輸送機頭
159
4.40
0.1~13.44
2.24±1.76
帶式輸送機尾
166
8.43
0.29~9.2
2.41±1.74
破碎(碎煤)機
36
33.33
0.05~15.25
4.52±4.19
振動(滾軸)篩
19
0.00
0.2~4.2
1.98±1.33
給煤機操作位
9
0.00
0.32~0.96
0.69±0.27
磨煤機操作位
1
0.00
0.91
0.91
煤焦化廠
汽車裝卸點
59
3.39
0.11~8.92
1.55±1.52
火車裝卸點
8
0.00
0.15~1.08
0.81±0.29
給煤機旁
6
0.00
0.49~1.78
0.97±0.5
取料機旁
21
0.00
0.15~3.71
1.67±0.91
分級篩旁
3
0.00
1.73~1.84
1.77±0.06
破碎機旁
59
11.86
0.19~9.62
2.58±2.11
帶式輸送機機頭
41
2.44
0.06~5.59
1.65±1.22
帶式輸送機機尾
29
3.45
0.12~9.38
1.91±1.73
帶式輸送機在100 米以上者
增設點(皮帶巡檢)
85
10.59
0.04~10
2.51±2.27
煤運碼頭
卸船機操作位
15
13.33
1.23~5.67
3.14±1.44
清艙工操作位
2
0.00
1.2~2.45
1.83±0.88
堆場理貨工操作位
14
0.00
0.75~3.6
2.22±0.8
帶式輸送機機頭
14
0.00
0.86~3.23
1.82±0.67
井工煤礦
進風巷距工作面5m 處
32
28.13
0.47~9.62
3.55±2.43
采煤司機處
176
80.11
0.81~178.3
20.5±26.56
移架工處
57
85.96
0.74~115.61
23.34±26.71
人工落煤及攉煤作業地點
47
57.45
1.15~96.89
12.6±19.11
回風巷距工作面10m 處
154
72.08
0.51~124.4
15.21±18.42
掘進機司機處
169
72.19
0.53~241.7
17.52±24.9
距掘進頭10m 回風側
149
57.72
0.37~105
13.58±16.73
破碎/轉載
208
38.94
0.43~31.18
6.01±5.47
打眼工作業處
95
14.74
0.33~24.81
3.79±4.61
裝煤作業處
26
26.92
1.04~9.09
3.65±2.72
錨噴支護作業處
47
53.19
0.92~19.39
6.92±4.16
絞車司機回風側5 米
47
25.53
0.53~19.18
4.08±3.86
皮帶司機回風側5 米
104
13.46
0.37~10.06
3.21±1.96
翻罐籠作業點回風側5 米
6
83.33
2.7~18.28
7.27±5.53
放炮后工人作業區域
29
17.24
0.37~10.23
2.65±2.61
瓦斯抽放鉆孔作業點回風側
10 米
4
0.00
2.6~3.66
3.11±0.47
露天煤礦
挖掘機司機作業處
13
76.92
1.25~22.0
12.19±6.63
采煤機司機作業處
13
92.31
1.67~19.3
8.97±4.21
運輸司機作業處
13
76.92
2.38~18.9
8.55±5.28
洗選煤廠
火車裝卸點
2
0.00
1.4~2.67
2.04±0.9
給煤機操作位
4
0.00
1.62~4.07
2.64±1.03
帶式輸送機機頭
107
0.93
0.14~5.23
1.74±1.09
帶式輸送機機尾
105
0.95
0.05~6.32
1.79±1.15
分級篩操作位
18
5.56
0.3~5.11
2.55±1.4
撿矸皮帶撿矸位
8
12.50
0.68~8.77
3.31±2.68
破碎(碎煤)機
6
0.00
0.38~2.62
1.59±0.95
原煤倉頂刮板機尾
12
0.00
0.53~3.45
2±0.96
原煤倉頂刮板機頭
8
0.00
2.35~4.53
3.21±0.79
刮板機在100 米以上者中間
增設點
6
0.00
1.87~4.31
3.29±0.87
脫泥篩操作位
21
0.00
0.23~4.76
1.47±1.41
精煤脫介篩
7
0.00
0.34~1.03
0.67±0.25
中煤脫介篩
8
0.00
0.5~3.82
1.43±1.31
矸石脫介篩
8
0.00
0.14~1.54
0.91±0.42
精煤帶式輸送機機頭
15
0.00
0.95~4.97
2.33±1.09
精煤帶式輸送機機尾
9
0.00
0.9~2.78
1.62±0.69
精煤倉下給煤機
6
0.00
1.25~3.01
2.18±0.68
鐵路集運站
裝載機司機作業處
17
0.00
1~3.97
2.23±0.84
運輸機司機處
17
0.00
1.03~3.96
2.39±0.73
給煤機司機處
17
0.00
0.54~4.24
2.11±0.92
合計
2554
31.40
0.04~241.7
7.27±14.12
注:本表所指超標率為某工作地點空氣中短時間呼塵濃度高于5mg/m3的有效樣品數與此工作地點的所有有效樣品總數的比值。
(六)粉塵防護措施設置依據
本標準附錄 B 中列舉了井工煤礦、露天煤礦、洗選煤廠、燃煤電廠、煤焦化廠、煤運碼頭、鐵路集運站的粉塵防護設施。其中煤礦是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安監總局令第 87 號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
危害防治規定》安監總局令第 73 號要求而確定的;洗選煤廠是依據
《選煤廠安全規程》AQ1010-2005 要求而確定的;燃煤電廠是依據《火力發電廠運煤設計技術規程 第 2 部分:煤塵防治》DL/T5187.2-2004 要求而確定的;煤焦化廠是依據《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職業衛生防護技術規范》GBZ/T231-2010、《焦化行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AQ/T 4219-2012 要求而確定的;煤運碼頭是依據《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范》JTS 156-2015 的指標要求而確定的;鐵路集運站是依據行業現狀及現場調研情況而確定的。
六、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不采納意見的理由
xxxx 年 xx 月,課題組將該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向 xxxx、xxx、xxxx、
xxxx 廣泛征求意見,共計發出征求意見函 xx 份,委員意見收回 xx 份,
非委員意見收回 xx 份。xxxx 年 xx 月起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在衛生標準網向全國廣泛征求意見。以上工作共收集 xx 個標準條目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共計 xx 條,其中采納了 xx 條,部分采納了 xx 條,討論修改了
xx 條,對不采納的 xx 條意見或建議陳述了理由。
xxxx 年 xx 月參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 xxxx 預審會,收集到意見和建議共計 xx 條,課題組對反饋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討論分析,其中采納或修改采納了 xx 條,對不采納的 xx 條意見陳述了理由。
xxxx 年 xx 月收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xxxx 審查會會議紀要》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共計 xx 條,課題組對反饋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討論分析,其中采納或修改采納了 xx 條,對不采納的 xx 條意見陳述了理由,進一步完善文本,形成了標準報批稿。
以上內容詳見《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在標準研制過程中,課題組接到 xxx 提出如下意見:(對意見進行闡述,可附原件)。
(闡述課題組研究討論過程、處理結果和依據。)
八、實施標準的建議
(根據本標準內容和特點,對標準發布實施的時間、配套、宣貫等工作提出建議。)
九、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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